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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租房屋交付使用时的权利义务
录入人员: 贺州租房网
录入时间: 2007-1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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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租人在房屋交付、使用和维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:

  1.出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租人交付房屋的,
房屋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,逾期仍未交付的,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。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,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。房屋在交付时存在缺陷,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,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;危及承租人安全的,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。

  2.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,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。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,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。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,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。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,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,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应当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。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予以配合。   

  3.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,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,并与出租人协商确定增设的附属设施的归属及维修责任,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出租人如果委托承租人办理,承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。

  4.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,延期支付租金的,应当支付违约金。

  5.承租人使用发生的水、电、煤、通信、空调等费用,由承租人承担,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
  6.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,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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